中药提取浓缩设备,浓缩机组规范“新版GMP”关于制药厂设备“委托生产与委托检验”:
第一节 原则
278、为确保委托生产产品的质量和委托检验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委托方和受托方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规定各方责任、委托生产或委托检验的内容及相关的技术事项。
279、委托生产或委托检验的所有活动,包括在技术或其他方面拟采取的任何变更,均应符合药品生产许可和注册的有关要求。
第二节 委托方
280、委托方应对受托方进行评估,对受托方的条件、技术水平、质量管理情况进行现场考核,确认其具有完成受托工作的能力,并能保证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281、委托方应向受托方提供所有必要的资料,以使受托方能够按药品注册和其他法定要求正确实施所委托的操作。
委托方应使受托方充分了解与产品或操作相关的各种问题,包括产品或操作对受托方的环境、厂房、设备、人员及其他物料或产品可能造成的危害。
282、委托方应对受托生产或检验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283、委托方应确保物料和产品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
第三节 受托方
284、受托方必须具备足够的厂房、设备、知识和经验以及人员,满足委托方所委托的生产或检验工作的要求。
285、受托方应确保所收到委托方提供的物料、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适用于预定用途。
286、受托方不得从事对委托生产或检验的产品质量有不利影响的活动。
第四节 合同
287、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签订的合同应详细规定各自的产品生产和控制职责,其中的技术性条款应由具有制药技术、检验专业知识和熟悉本规范的主管人员拟订。委托生产及检验的各项工作必须符合药品生产许可和药品注册的有关要求并经双方同意。
288、合同应详细规定质量受权人批准放行每批药品的程序,确保每批产品都已按药品注册的要求完成生产和检验。
289、合同应规定何方负责物料的采购、检验、放行、生产和质量控制(包括中间控制),还应规定何方负责取样和检验。
在委托检验的情况下,合同应规定受托方是否在委托方的厂房内取样。
290、合同应规定由受托方保存的生产、检验和发运记录及样品,委托方应能随时调阅或检查;出现投诉、怀疑产品有质量缺陷或召回时,委托方应能方便地查阅所有与评价产品质量相关的记录。
291、合同应明确规定委托方可以对受托方进行检查或现场质量审计。
292、委托检验合同应明确受托方有义务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查。
我公司可提供中药提取罐、单效浓缩器、双效浓缩器、三效浓缩器、真空减压浓缩器、刮板浓缩器、球形浓缩器、中药提取设备以及新型的溶剂回收设备:包括酒精回收塔、溶剂回收塔、单效酒精回收塔、酒精精馏塔、多功能酒精回收塔、新型专利型项目“双效节能型酒精回收塔”,丙酮回收塔、丙酮精馏塔等“溶剂回收设备”,溶剂回收设备的选型及介绍可登陆我公司网址进行查询或电话咨询,可按需定制、工艺设计、设备加工、质量认证、安装调试、交付使用等服务。
生产线项目:动物骨胶原蛋白提取精制设备-中药提取浓缩生产线-非标精细化工设备-微生物发酵系统”等生产线设备,提供交钥匙工程。拥有一、二类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通过ISO9001:2000质量体系认证。欢迎来电洽谈合作。
责任编辑:蒋大伟 电话:18611333977
转载请注明本文地址:http://www.bjtiqu.com